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債權人 陳瑞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瑪肯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之聲請狀並未提出附表)
二、債務人愛瑪肯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