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嘉敦 上列聲請人廖嘉敦聲請對相對人 張鳳珠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補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嘉敦 上列聲請人廖嘉敦聲請對相對人 張鳳珠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補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