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0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 謝芳宜謝麗珠 對被告提起本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債務人謝芳宜即謝麗珠與被告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原告先位之訴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建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40,3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
724.0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0元=7,240,300元】,另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至於備位之訴係請求被告給付37,65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7,650元。而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高於備位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24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7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69,775元。
二、被告之人別資料(即門牌號碼為苗栗縣三義鄉二十份423、
425、429、433號房屋所有權人)。
三、原告若係欲委任 王紹勳 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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