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林麗君 被告 彭學豐 被告 彭振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學豐及彭振邦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表一、二所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如附表二所示建號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如無則陳報系爭建物之價值,如未能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
三、被告彭學豐及彭振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附表一:
┌──┬─────────────────────┐│編號│標的(土地)│├──┼─────────────────────┤│1.│苗栗縣○○鎮○○段○○○○○○○號│├──┼─────────────────────┤│2.│苗栗縣○○鎮○○段○○○○號│├──┼─────────────────────┤│3.│苗栗縣○○鎮○○段○○○○○○號│└──┴─────────────────────┘附表二:
┌──┬─────────────────────┐│編號│標的(建物)│├──┼─────────────────────┤│1.│苗栗縣○○鎮○○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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