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9號原告 王俊釗 被告 張辰彬
吳鍚坤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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