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轉讓協議書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黃佩玲 被告 陳芸樂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轉讓協議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標的有二:其一為確認原告將其對於第三人 江昌旭 之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債權,讓與被告之協議無效;其二為被告違反債權讓與之協議,應給付違約金70,000元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0,000元(計算式:600000+70000=6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