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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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參照)。請 陳明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週年利率(以﹪表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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