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順珍
郭韋君共同選任辯護人鄧敏雄律師
許智超 律師 吳誌銘 律師被告 陳麗珠 輔佐人 陳美智 本件被告吳順珍、郭韋君、陳麗珠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29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辯論終結,茲因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撤銷上開裁定並再開本件辯論,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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