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繼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補字第31號聲明人庚○○○
癸○○辛○○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寅○○法定代理人 林珊儀 聲明人卯○○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丑○○法定代理人 許育婷 聲明人子○○
壬○○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辰○○聲明人甲○○
丁○○戊○○丙○○乙○○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己○○之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