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1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之居留證明。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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