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57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8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58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5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雅慧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1號、第1389號、第1971號、第2089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057號、110年度偵字第982號、第5347號、第5700號、第5723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6963號、第18583號、第22010號、第31434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69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5、17、28「犯罪所得沒收」欄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之犯罪所得均不予沒收追徵。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莊雅慧實際上並無販售餐券、濕紙巾等物之真意,基於加重詐欺之各別犯意,以「yoyo123momo」、「may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等帳號,分別於樂購蝦皮拍賣網站、露天、 奇摩 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餐券、濕紙巾等物廣告內容,致使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誤認莊雅慧確有出售餐券等物之意,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莊雅慧所有之彰化花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銘鎧 之大里草湖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內。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均未收到所購買之餐券等物,始知受騙上當。經警於109年11月3日持搜索票至莊雅慧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路0段○○巷00弄00號處所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物品。
二、案經 吳文娟顏玲煙劉雪美蔡奕霈宋妍慧莊雅淳陳文碁紀碧玉蘇麗雲顏麗玲孫瑞聰林淑玉蕭家政賴柏勳李易菁李志應陸皋揚邱雲琪陳怡仁陳昭如蔡裕國劉詩銀蕭光賢李姝靜梁妤婕李書頤楊中 一、 高國勛林駿騰 、張 懿筠王紹龍陳豐義王俊惇楊麗蓁 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霧峰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黃佩懿、王盈今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暨 李松柏廖軒仙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均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指宋妍慧、莊雅淳、陳文碁、紀碧玉、蘇麗雲、顏麗玲、孫瑞聰、林淑玉、蕭家政、賴柏勳、李易菁、李志應、陸皋揚、邱雲琪、陳怡仁、陳昭如、蔡裕國、劉詩銀、蕭光賢、李姝靜、梁妤婕、李書頤、 楊中一 部分)。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各項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檢察官、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見110訴811卷一第359-389頁;111上訴576卷【下稱本院卷】第209頁),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並無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等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莊雅慧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110訴811卷一第358頁;110訴811卷二第178頁;本院卷第245頁),並經附表一所示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或檢察官偵訊時(詳細卷頁出處見附表三「供述證據」欄位所載)、證人即被告母親 趙春梅 於警詢及偵查中(見偵5700卷第49-51頁;偵31434卷第25-27、117-120頁)均供證述明確,復有附表三「非供述證據」欄位所載各該書證在卷,及109保管字第512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及被告手機對話紀錄(見偵982卷二第411-412、421-425、433-559頁)、被告郵局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1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221032S號函暨附件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見偵5723卷第31-48、99-104頁)、告訴人黃佩懿與被告之和解書(附表一編號38部分,被告已返還新臺幣〈下同〉4,401元予黃佩懿,見偵18583卷第41頁),及110年10月4日調解成立報告書(被告與告訴人李松柏達成調解)、原審法院110年10月4日調解程序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李松柏表示並未收到款項)(見偵16963卷三第335-341頁)、原審法院110年8月24日調解程序筆錄(被告與告訴人宋妍慧、李易菁、陳怡仁、李書頤達成調解,見110訴811卷二第101-102頁)、被告與李易菁、梁妤婕之對話內容(被告分別轉帳4,191元、4,959元給李易菁、梁妤婕,見110訴811卷二第185-187頁)、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李易菁、梁妤婕均稱業已收到各該款項,但梁妤婕表示不撤回告訴之意思,見本院卷第77頁;宋妍慧稱已收到1萬0,090元、賴柏勳稱並未收到各該款項,見本院卷第24
6、257、259、261頁)及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被告所為附表一所示各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二、就附表一編號2、15、23、32所示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部分,被告係於密接時間內,對於各該被害人持續詐得款項,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宜認包括上一行為,均為接續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之時空互殊,且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963號案件關於告訴人宋妍慧、莊雅淳、陳文碁、紀碧玉、蘇麗雲、顏麗玲、孫瑞聰、林淑玉、蕭家政、賴柏勳、李易菁、李志應、陸皋揚、邱雲琪、陳怡仁、陳昭如、蔡裕國、劉詩銀、蕭光賢、李姝靜、梁妤婕、李書頤、楊中一移送併辦部分,與已起訴且經本院有罪認定為同一事實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肆、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5、17、28「犯罪所得沒收」以外部分)原審認被告本案所犯加重詐欺之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素行良好,竟為貪圖小利,明知已無資力可購入優惠之餐卷或日常用品,卻在蝦皮、露天、奇摩等拍賣網站,公開刊登銷售上開物品之不實資訊,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誤信而紛紛下單及匯款購買,所為不當,應予非難;兼衡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損失情形,其僅與被害人黃佩懿和解並已實際返還4,401元,及與 宋研慧 、李易菁、陳怡仁、李書頤調解成立(但尚未實際給付款項),有上揭和解書及本院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98號調解程序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811卷二第101-102頁)存卷可憑,其餘均未和解或返還金額予其他被害人,暨考量被告自述:高職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其和前夫同住,有一名小孩,就讀國中一年級,家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本院811卷二第179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其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暨審酌「被告犯罪時間密接,以同一犯罪手段,及大多屬於小額詐欺犯罪、違反法義務目的與程度、對被告懲戒與教化預期效用及罪責比例原則」,定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再認:「㈠被告因本案詐得被害人匯入如附表一編號5、17、28以外之『匯入帳戶』、『匯款金額』欄所示之帳戶及款項,業據被告於本院坦認在卷,是認如附表一編號5、17、28以外之「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均為其犯罪所得,除被告僅與被害人黃佩懿(即附表一編號38)達成和解並已實際返還4,401元予黃佩懿,有上揭和解書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不予宣告沒收外,均未實際返還犯罪所得予如附表一編號5、17、28以外所示之被害人(除編號38外),亦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㈡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手機1支(含門號SIM卡1枚),及扣案之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認明確(本院811卷二第178頁),是認扣案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含門號SIM卡1枚)及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㈢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物,各為被告母親趙春梅所有及其兒子林銘鎧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偵982卷一第22頁),亦有扣案存摺照片(偵982卷二第422頁)在卷可稽,均非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經核所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定刑亦均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其為單親媽媽,要照顧自閉症兒子,收入不穩,才會在網路上販賣餐券賺取微薄價差,補貼生活費用,因近幾年自己身體精神狀況不佳造成網路買賣出現問題,讓消費者感到不便,甚感懊悔,被告有誠心與消費者和解賠償,且已與5名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告無前科紀錄,請求給予從輕量刑等語,指摘原審判決量刑為不當。惟被告上訴意旨所指摘各情已經原審予以審酌,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審酌被告詐欺金額均為小額款項,惟次數眾多,因而就其所犯各罪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2月不等刑度,並在最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合併宣告刑有期徒刑41年6月以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實屬極偏低度之量刑與定刑,況且,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期間,經原審法院安排調解,被告雖允諾賠償告訴人李松柏、宋妍慧、李易菁、陳怡仁、李書頤而均達成調解,然實際僅賠償李易菁,並另賠償梁妤婕、黃佩懿,總計賠償3名告訴人,經原審法院再次通知調解則未到場參與調解,告訴人吳文娟亦具狀表示被告犯後態度實在不佳(見本院卷第185頁),於本院審理期間,告訴人宋妍慧、賴柏勳到庭,被告原允諾賠償其2人,惟僅分3次賠償宋妍慧1萬0,090元,至於告訴人賴柏勳4,271元部分仍均未賠償,以上有本院111年4月7日審判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在卷(見本院卷第246、257、259、261頁)可明,其餘告訴人、被害人亦未給付,甚至對於已調解成立之告訴人亦未悉數賠償,實難認其有何資力或誠意再與告訴人調解、和解,則被告空言有誠意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卻未有具體行動,實難為其刑度之有利考量,至被告就上開4次犯行雖已賠償或部分賠償各該告訴人,惟原審就此4部分詐欺犯行各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之法定最低度刑,已無再予減輕刑度之事由,被告上訴意旨另以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動機如何等,雖值同情,然與其所犯加重詐欺對社會經濟秩序、人我互動之基本信任所造成之危害相較,暨其僅與少部分告訴人達成調解(部分雖有調解亦未履行),大部分告訴人仍未達成調解或和解,此一犯後態度亦無從為其刑度之有利考量。是以,本院經綜合考量後,仍認原審所為各該量刑及定刑均無不當,其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二、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一編號5、17、28「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原審認被告上開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分別獲有1萬0,090元、4,191元、4,929元之不法所得,惟被告就上開部分犯行已分別賠償告訴人宋妍慧1萬0,090元、李易菁4,191元、梁妤婕4,929完畢,已如前述,此部分犯罪所得業已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第5項規定,不再就被告上開部分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追徵。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開部分犯情,就上開已賠償各該告訴人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均有未當,應由本院將附表一編號5、17、28「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予以撤銷,不再為沒收追徵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柯學航、林俊杰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移送併辦,檢察官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玉惠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時間匯入帳號罪刑(原審)犯罪所得沒收其他沒收1.吳文娟3153元108年12月27日10時37分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5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2.顏玲煙10039元9839元9839元9800元108年4月13日13時40分、同年4月23日6時57分、同年5月1日9時45分、同年5月14日12時30分。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3951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劉雪美10619元108年12月2日16時23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61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蔡奕霈4974元(原誤載3153元,應更正之)108年12月9日23時30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97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宋妍慧10090元108年12月9日23時46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已實際返還10090元,不予沒收)6.莊雅淳15609元108年12月11日13時54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60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陳文碁10419元108年12月12日7時41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41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紀碧玉3672元108年12月31日18時38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672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蘇麗雲5229元109年1月5日00時58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2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 劉淑真 5229元109年1月8日12時06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2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顏麗玲1596元109年1月13日16時38分(原誤載為14時19分,應更正之)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96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孫瑞聰1077元109年1月14日11時26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7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 林叔玉 2115元109年1月15日10時41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15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蕭家政977元109年1月16日08時03分(原誤載為11時34分,應更正之)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7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 陳信輝 1077元1027元、1027元109年1月16日11時34分、37分、41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3131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賴柏勳4271元109年1月16日13時25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71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李易菁4191元109年1月16日13時30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已實際返還4191元,不予沒收)18.李志應11457元(原誤載為11472元,應更正之)109年1月23日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45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陸皋揚6267元109年1月29日11時49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67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邱雲琪2099元109年1月30日14時08分(原誤載為10年,應更正之)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9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陳怡仁15519元109年1月31日21時47分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51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陳昭如883元109年2月2日21時18分同 上莊雅慧 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蔡裕國19817元、19817元、17741元、109年2月4日9時42分、48分、55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57375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劉詩銀883元109年2月6日0時14分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8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蕭光賢25500元109年2月6日7時51分莊雅慧花壇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之)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50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 詹筱萱 15480元109年2月9日11時06分同上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48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李姝靜5270元109年3月2日12時32分莊雅慧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27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梁妤婕4929元109年4月25日21時20分林銘鎧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已實際返還4959元,不予沒收)29.李書頤15779元109年4月29日13時40分同上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779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楊中一9780元109年5月23日11時35分同上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78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高國勛2963元109年9月21日23時27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96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林駿騰14155元、13146元、109年9月25日22時57分、59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301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 張懿筠 3163元109年9月30日21時49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6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王紹龍1178元109年10月2日16時10分台新銀行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178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陳豐義9780元109年7月20日23時13分奇摩輕鬆付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780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王俊惇3423元109年7月21日21時15分奇摩輕鬆付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42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楊麗蓁(1至37部分係起訴部分)(110訴811號)2474元109年8月16日18時24分奇摩輕鬆付虛擬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7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黃佩懿(追加起訴,110訴1389號)4401元109年7月16日21時5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原誤載為00000000000,應更正之)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已實際返還4401元,不予沒收)39.王盈今(追加起訴,(110訴1389號)7314元109年9月14日19時0分(原誤載為19時7分,應更正之)LINEPAY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31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李松柏(追加起訴,110訴1971號)3153元109年1月9日10時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53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廖軒仙(追加起訴,110訴2089號)3654元109年9月20日22時許證人趙春梅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莊雅慧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654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扣押物品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HTC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1支莊雅慧沒收2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同上沒收3元大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同上沒收4中華郵政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趙春梅不沒收5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1張林銘鎧不沒收附表三:證據卷頁出處編號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1吳文娟1.警詢供述(竹偵卷第4-5頁)2.檢事官詢問供述(竹偵卷第42頁)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偵卷第6頁)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竹偵卷第7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竹偵卷第8頁)4.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1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421014S號函暨附件虛擬帳號(竹偵卷第11-13頁)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0日儲字第1090121835號函暨附件(竹偵卷第14頁)6.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竹偵卷第16頁)7.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通知(竹偵卷第23頁)8.存摺內頁影本(竹偵卷第24頁)9.手機畫面翻拍(訂單資料、蝦皮聊天室對話紀錄)(竹偵卷第25-32頁)2顏玲煙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477-478、偵5723卷第49-50頁)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475頁、偵5723卷第55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476頁、偵5723卷第57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79頁、偵5723卷第61頁)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480頁、偵5723卷第59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一第481-487頁、偵5723卷第63-75頁)6.轉帳紀錄(偵982卷一第488頁、偵5723卷第51頁)7.歷史交易明細表(偵5723卷第33-48頁)3劉雪美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340-343頁、偵5723第85-91頁)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335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336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33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339頁)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344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一第345頁)7.蝦皮對話紀錄(偵982卷一第346-347頁、偵5723卷第93-95頁)8.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偵982卷一第348頁、偵5723卷第97頁)9.歷史交易明細表(偵5723卷第33-48頁)10.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1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221032S號函暨附件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5723卷第99-104頁)4蔡奕霈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51-57頁)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45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47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4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59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61頁)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63頁)7.訂單紀錄、聊天紀錄、蝦皮購物重要通知(偵982卷二第65-83、89-107頁)8.交易紀錄(偵982卷二第85頁)9.存摺封面影本(偵982卷二第87頁)5宋妍慧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439-440頁、偵982卷三第57-58頁、偵16963卷一第131-133頁)2.原審供述(110訴811卷一第355-392頁)3.本院供述(本院卷第209、245頁)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435頁、偵982卷三第55頁)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36頁)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437頁、偵982卷三第56頁)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441頁、偵982卷三第61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一第442頁、偵982卷三第62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43-444頁、偵982卷三第59-60頁)7.聊天紀錄翻拍照片(偵982卷一第445-450頁、偵982卷三第64頁)6莊雅淳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455-458頁、偵982卷三第13-16頁、偵16963一第183-186頁)1. 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451頁、偵982卷三第11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52頁、偵982卷三第39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453-454頁、偵982卷三第4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59頁、偵982卷三第19頁)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460頁)6.與賣家聊天紀錄(偵982卷一第461-472頁、偵982卷三第23-37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三第21頁)7陳文碁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000-000頁、偵16963卷一第237-239頁)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349頁、偵16963卷一第271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350頁、偵16963卷一第273-275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351頁、偵16963卷一第27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355-356頁、偵16963卷一第265-266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357頁、偵16963卷一第267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一第358頁、偵16963卷一第269頁)7.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982卷一第359-364頁、偵16963卷一第245-250頁)8.陳文碁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82卷一第365-366頁、偵16963卷一第251-253頁)8紀碧玉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199-201頁、偵982卷三第305-307頁、偵16963卷一第285-287頁)2.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203-205頁、偵982卷三第309-311頁、偵16963卷一第289-291頁)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195頁、偵982卷三第319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197頁)3.轉帳結果翻拍畫面(偵982卷二第211頁、偵982卷三第317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三第303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三第321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三第323-325頁)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三第327頁)9.蘇麗雲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423-424頁、偵16963卷一卷第323-324頁)1.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419頁、偵16963卷一第34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20頁、偵16963卷一第349頁)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21頁、偵16963卷一第355頁)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422頁)5.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425頁、偵16963卷一第351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一第426頁、偵16963卷一第353頁)7.蝦皮對話翻拍照片(偵982卷一第427-431頁、偵16963卷一第325-333頁)10劉淑真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413-414頁、偵16963卷一第365-366頁)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409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410頁、偵16963卷一第383、391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11頁、偵16963卷一第381、38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15頁、偵16963卷一第379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416頁、偵16963卷一第385頁)6.購買紀錄翻拍照片(偵982卷一第417-418頁、偵16963卷一第367-369頁)7.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1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511026S號函暨附件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16963卷一第371-375頁)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963卷一第387頁)11顏麗玲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249-251頁、偵16963卷一第427-429頁)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45頁、偵16963卷一第447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246-247頁、偵16963卷一第449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53頁、偵16963卷一第445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254頁、偵16963卷一第451頁)5.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982卷二第255-257頁)6.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0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410016S號函暨附件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16963卷一第437-441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963卷一第453頁)12孫瑞聰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23-24頁、偵982卷三第107-109頁、偵16963卷二第463-464頁)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21頁、偵982卷三第111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22頁、偵982卷三第117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三第11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三第115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三第119頁)6.交易紀錄(偵982卷三第121頁)7.對話紀錄(偵982卷三第123頁)13林淑玉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383-385頁、偵16963卷二第3-5頁)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381頁、偵16963卷二第33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382頁、偵16963卷二第35頁)3.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82卷一第387-388頁、偵16963卷二第15-17頁)4.蝦皮訂單畫面(偵982卷一第000-000頁、偵16963卷二第11-13頁)5.蝦皮對話畫面(偵982卷一第391-392頁、偵16963卷二第7-9頁)6.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3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313064S號函暨附件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16963卷二第19-25頁)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963卷二第27頁)8.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963卷二第29頁)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963卷二第31頁)14蕭家政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372-374頁、偵982卷三第205-209頁、偵16963卷二第43-47頁)1.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367頁)2.彰化縣警局溪湖分局受理詐欺案件檢核表(偵982卷一第368頁、偵982卷三第231頁)3.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369頁、偵982卷三第233頁、偵16963卷二第71頁)4.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370-371頁、偵982卷三第235頁、偵16963卷二第73頁)5.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375頁、偵982卷三第237頁、偵16963卷二第67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一第376頁、偵982卷三第239頁、偵16963卷二第69頁)7.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982卷一第377-379頁、偵982卷三第211-215頁、偵16963卷二第49-53頁)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2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3293號函(偵982卷三第218頁)9.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24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224009S號函暨附件IP資料及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982卷三第220-226頁、偵16963卷二第57-66、99-101頁)15陳信輝1.警詢供述(偵982一卷第397-399頁、偵982卷三第165-167頁、偵16963卷二第81-83頁)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393頁、偵982卷三第163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394頁、偵982卷三第199頁、偵16963卷二第115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395頁、偵982卷三第201、偵16963卷二第117頁)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396頁、偵982卷三第169、173、177頁、偵16963卷二第103、107、111頁)5.匯款明細(偵982卷一第401-402、406-407頁、偵982卷三第181-183、187-191、193-195頁)6.蝦皮對話內容(偵982卷一第402-405頁、偵982卷三第183-187頁、偵16963卷二第85-87頁)7.虛擬帳號資訊(偵16963卷二第99-101頁)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963卷二第105、109、113頁)16賴柏勳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504-506頁、偵16963卷二第125-129頁)2.本院供述(本院卷第245頁)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501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502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50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507-508頁)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509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一第510頁)7.蝦皮對話紀錄(偵982卷一第511-512頁)8.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31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331008S號函暨附件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16963卷二第135-145頁)17李易菁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31-33頁、偵16963卷二第171-173頁)2.原審供述(110訴811卷一第355-392頁)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25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7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2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5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37頁)6.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82卷二第39頁)7.對話紀錄(偵982卷二第41-43頁)8.台新銀行109年4月16日函文檢附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實體帳戶對照資料(偵16963卷二第181-187頁)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963卷二第195頁)18李志應1.警詢筆錄(偵982卷二第217-219頁、偵16963卷二第205-207頁)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213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14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15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216頁)5.蝦皮賣場聯絡紀錄(偵982卷二第220-243頁)19陸皋揚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262-263頁、偵16963卷二第267-270頁)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25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60頁)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61頁)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264、267頁)5.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265頁)6.台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偵982卷二第266、279頁)7.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68-269頁)8.聊天紀錄、退款聯繫紀錄(偵982卷二第270-278頁)9.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辦卷偵16963卷二第307頁)20邱雲琪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493-495頁、偵16963卷二第323-325頁)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91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492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497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498頁)5.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偵982卷一第499-500頁)6.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3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313074S號函暨附件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16963卷二第329-333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963卷二第347頁)21陳怡仁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183-186頁、偵982卷三第287-293頁、偵16963卷二第355-361頁)2.原審供述(110訴811卷一第355-392頁)1.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179頁、偵982卷三第271頁)2.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180頁、偵982卷三第279頁)3.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181頁、偵982卷三第277頁)4.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187頁、偵982卷三第281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188頁、偵982卷三第285頁)6.存摺封面影本(偵982卷二第189頁、偵982卷三第295頁)7.台幣活存明細(偵982卷二第190頁、偵982卷三第296頁)8.聊天對話紀錄(偵982卷二第191-192頁、偵982卷三第298-299頁)9.存摺內頁影本(偵982卷二第193頁、偵982卷三第297頁)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三第283頁)22陳昭如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175-176頁、偵982卷三第77-79頁、偵16963卷三第43-45頁)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171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172頁、偵982卷三第83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173頁、偵982卷三第85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177頁、偵982卷三第87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178頁、偵982卷三第89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三第81頁)7.聊天對話紀錄(偵982卷三第91-95頁)8.轉帳紀錄(偵982卷三第97頁)9.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982卷三第99-101頁)23蔡裕國1.警詢供述(偵982卷一第519之1-521頁、偵982卷三第131-134頁、偵16963卷二第409-412頁)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陳報單(偵982卷一第515頁、偵982卷三第127頁)2.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一第517頁)3.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一第519頁、偵982卷三第12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一第523頁、偵982卷三第135-136頁)5.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一第525-529頁、偵982卷三第137-141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一第531頁、偵982卷三第143頁)7.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982卷三第145-147頁)8.聊天對話紀錄畫面(偵982卷三第149-150頁)9.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1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421009S號函暨附件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982卷三第153-157頁、偵16963卷二第421-425頁)24劉詩銀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5-7頁、偵16963卷二第451-452頁)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9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10頁)4.與賣家對話紀錄、付款紀錄(偵982卷二第11-19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963卷二第475-476頁)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6963卷二第481頁)25蕭光賢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117-121、123-125頁、偵16963卷三第3-5頁)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111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113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11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127-129頁)5.與賣家聊天紀錄(偵982卷二第131-143頁)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145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147頁)26詹筱萱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157-159頁、偵982卷三第251-253頁、偵16963卷三第77-79頁)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151頁、偵982卷三第245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153頁、偵982卷三第247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155頁、偵982卷三第249、259頁)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161頁、偵982卷三第261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163頁、偵982卷三第255頁)6.聊天紀錄、匯款紀錄(偵982卷二第165-169頁、偵982卷三第257、265-267頁)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963卷三第93頁)27李姝靜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285-287頁、偵16963卷三第107-109頁)1.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281頁)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82頁)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283頁)4.元大銀行活期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偵982卷二第288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289頁)6.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290頁)7.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通話紀錄)(偵16963卷三第113頁)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963卷三第123頁)28梁妤婕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302-304頁、偵16963卷三第131-133頁)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301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05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306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07頁)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308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309頁)7.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982卷二第311頁)8.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偵982卷二第312-313頁)9.手機聊天紀錄翻拍照片(偵982卷二第314-316頁)29李書頤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292-293頁、偵16963卷三第159-161頁)2.原審供述(110訴811卷一第355-392頁)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291頁)2.聊天紀錄畫面、轉帳交易明細表(偵982卷二第294-297頁)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299-300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963卷三第173-175頁)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963卷三第183頁)30楊中一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323-326頁、偵16963卷三第191-194頁)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317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18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319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321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322頁)6.告訴人陳報之資料(內含聊天紀錄、轉帳資料)(偵982卷二第327-332頁)31高國勛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334-337頁、偵5700卷第63-69頁)1.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323頁)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儲字第1090918584號函暨附件(偵5700卷第145-149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3759號函(偵5700卷第151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11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103022S號函暨附件趙春梅資料(偵5700卷第153-155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11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118014S號函暨附件趙春梅資料(偵5700卷第157-161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38-339頁、偵5700卷第167頁)7.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340頁、偵5700卷第171頁)8.切結書(偵982卷二第341頁、偵5700卷第173頁)9.轉帳紀錄(偵982卷二第342頁、偵5700卷第175頁)10.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343頁、偵5700卷第177頁)32林駿騰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374-377頁)2.原審供述(110訴811卷二第137-180頁)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371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72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37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79-380頁)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381-382頁)6.轉帳明細內容(偵982卷二第383-384頁)7.交易紀錄、聊天對話紀錄(偵982卷二第385-393頁)33張懿筠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351-353頁、偵5700卷第71-73頁)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345頁、偵5700卷第188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47頁、偵5700卷第189頁)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349頁、偵5700卷第190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55-356頁、偵5700卷第193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357頁、偵5700卷第191頁)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82卷二第359頁、偵5700卷第192頁)7.聊天紀錄畫面(偵982卷二第361-367頁、偵5700卷第194-197頁)34王紹龍1.警詢供述(偵982卷二第399-401頁、偵5700卷第75-77頁)2.原審供述(110訴811卷二第137-180頁)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偵982卷二第395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982卷二第396頁、偵5700卷第212頁)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982卷二第397頁、偵5700卷第211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982卷二第403頁、偵5700卷第213頁)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982卷二第404頁、偵5700卷第215頁)6.聊天對話紀錄(偵982卷二第405-409頁、偵5700卷第217-221頁)7.交易明細(偵982卷二第410頁、偵5700卷第216頁)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00卷第214頁)35陳豐義1.警詢供述(偵5347卷第43-44頁)1.交易畫面、聊天紀錄畫面(偵5347卷第47-51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347卷第53-55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347卷第57頁)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5347卷第59頁)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湖街派出所陳報單(偵5347卷第61頁)6.Yahoo奇摩公文回覆信箱暨附件會員資料(偵5347卷第63-70頁)36王俊惇1.警詢供述(偵5700卷第53-55頁)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700卷第105頁)2.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偵5700卷第107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00卷第109、111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5700卷第113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700卷第115頁)6.對話紀錄(偵5700卷第117-119頁)37.楊麗蓁1.警詢供述(偵5700卷第57-61頁)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偵5700卷第128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700卷第129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5700卷第130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700卷第131頁)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700卷第132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700卷第133頁)7.聊天對話紀錄(偵5700卷第134-141頁)38黃佩懿1.警詢供述(偵18583卷第27-29頁)1.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聯絡對話、交易紀錄(偵18583卷第31-39頁)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8583卷第83頁)3.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8583卷第85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583卷第87-89頁)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8583卷第91頁)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8583卷第93頁)39王盈今1.警詢供述(偵22010卷第27-31頁)1.手機畫面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交易紀錄)(偵22010卷第35-37頁)2.莊雅慧LINEPAYMONEY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22010卷第39-45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010卷第47頁)4.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2010卷第49頁)5.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22010卷第51頁)40李松柏1.警詢供述(偵卷16963卷一號第399-401頁)2.偵訊供述(具結)(偵16963卷三第325-327頁)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偵16963卷一第409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16963卷一第411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6963卷一第413頁)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963卷一第415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6963卷一第417-419頁)41廖軒仙1.警詢供述(偵31434卷第45-47頁)1.蝦皮購物網站「mayl0000000」之交易紀錄(偵31434卷第49頁)2.告訴人廖軒仙與「mayl0000000」之對話擷圖影本(偵31434卷第51-53頁)3.樂購蝦皮網站帳號「mayl0000000」之註冊資料查詢(偵31434卷第55頁)4.廖軒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434卷第57頁)5.臺灣大哥大公司110年8月13日台信服字第1100003468號函暨檢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資料(偵31434卷第71-73頁)6.中華郵政公司110年8月6日函儲字第1100212174號函暨趙春梅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75-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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