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03號聲請人 陳貞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503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號││││││├─┼─────────┼───────────┼───────────┼────────┼────────┤│1│ 蘇進基 │95年9月15日│未記載│500,000元│TH26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