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福來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福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福來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4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9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