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黃呂素枝 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餘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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