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楊梅 、 朱郁淇 (即 朱異弘 之繼承人)、朱威翎(即朱異弘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朱異弘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朱異弘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朱異弘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