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6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土水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36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翁土水於民國100年2月20日死亡,此有其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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