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債權人 魏麗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昶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債權人 魏麗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昶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