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親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1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與聲請人乙○○、甲○○、丙○○間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