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7號原告 莊釀陞 被告莊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莊勝章 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為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莊勝章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被告拖延不出面,致使除保險部分外之遺產未能處理,兩造就附表一部分已分配,惟無法就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達成分割協議,爰請求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分割方法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莊勝章於111年3月14日死亡,兩造為其繼
承人,兩造就附表一部分已分配,及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屬一次金公文、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係為真實。
㈢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所示
遺產,兩造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被告則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審酌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分割,與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取得之遺產價值大致相當,再斟酌為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認上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配,應屬公平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又原告主張願由其負擔訴訟費用,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古紘瑋附表一:
財產所在或名稱金額(新臺幣)原告分得被告分得遺屬一次金:漢口國中95,647元95,647元0遺屬一次金:臺中市政府466,499元466,499元0保險:國泰人壽0000000000655,860元327,930元327,930元保險:郵局壽險00000000503,000元252,000元251,000元保險:中國人壽D00000002,134,425元1,067,213元1,067,212元保險:中國人壽0000000206,064元103,032元103,032元保險:台銀人壽UL00000000850,618元850,618元0保險:台銀人壽UL000000001,597,527元1,597,527元0保險:台銀人壽EL000000001,519,637元1,519,637元0附表二:
編號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金額/數量(新臺幣)分割方法1存款臺灣銀行中都分行(000000000000)6,624,406元由原告單獨取得2存款臺灣銀行中都分行(000000000000)1,635,447元由原告單獨取得3存款第一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105元180,105元由原告單獨取得4存款臺中何厝郵局(00000000000000)0,036元4,036元由原告單獨取得5存款中國信託公益分行(000000000000)000元410元由原告單獨取得6存款合作金庫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14,278元由原告單獨取得7存款永豐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681,264元由原告單獨取得8存款凱基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1,488,567元由被告單獨取得9存款凱基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1元由原告單獨取得10保管箱合作金庫中港分行(07-506)74,327元由被告單獨取得11保管箱合作金庫中港分行(17-325)345,204元由原告單獨取得1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43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0/10000)7,816,250元由被告單獨取得13建物臺中市○區○○○街00號地下層1(權利範圍:473/10000)14建物臺中市○區○○○街00號3樓3(權利範圍:全部)15土地臺中市○區○○段00地號(面積:16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5/3456)4,590,250元由被告單獨取得16建物臺中市○區○○○街00號(權利範圍:1/54)17建物臺中市○區○○○街00號2樓之8(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