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734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法定代理人戊○○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