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慶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慶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賴慶國(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5年9月14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附表:受刑人賴慶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4日晚間8時許│103年10月25日1時15分許│103年10月6日6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733號│年度偵字第686號│年度偵字第68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86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5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86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7月28日│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年度執緝字第755號(104年度│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備註│執字第4283號)│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8日19時許│103年10月12日12時許│103年10月18日2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686號│年度偵字第686號│年度偵字第68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備註│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2日16時許│103年10月25日14時許│103年11月10日18時2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686號│年度偵字第686號│年度偵字第68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備註│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9日上午某時許│103年11月25日上午某時許│103年10月10日4時17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686號│年度偵字第686號│年度偵字第68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備註│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編號│13│14│15│├────────┼─────────────┼─────────────┼─────────────┤│罪名│違反藥事法│違反藥事法│違反藥事法│││(轉讓禁藥)│(轉讓禁藥)│(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5日晚上│103年10月12日17時35分許│103年10月19日12時3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686號│年度偵字第686號│年度偵字第68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行有期徒刑5年2月。││備註│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編號│16│├────────┼─────────────┤│罪名│違反藥事法│││(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0日20時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68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年11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2至1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備註│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緝字第756號(│││104年度執字第6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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