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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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黃子權 (原名:黃 傑琳 )債務人 黃國 輝
一、債務人黃子權即 黃傑琳 、 黃國輝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子權即黃傑琳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黃國輝、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26,82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8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詎債務人黃子權即黃傑琳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
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7月8日(即第72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83,82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黃國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子權即黃│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年息1.15%│││83821│傑琳、黃國│7月8日起│1月10日止││││元│輝├──────┼──────┼───────┤││││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子權即黃│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年息0.115%│││83821│傑琳、黃國│8月9日起│1月10日止││││元│輝├──────┼──────┼───────┤││││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0.215%│││││1月11日起│2月8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0.43%│││││2月9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