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債務人 陳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陳之強分別於①民國98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及於②民國101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80000元整,自民國101年04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2953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40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619│陳之強│自民國10105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元││7起││點七一│├──┼──────┼─────┼──────┼─────┼───────┤│002│新臺幣365912│陳之強│自民國10104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元││8起││點九九│└──┴──────┴─────┴──────┴─────┴───────┘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619│陳之強│自民國101052│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元││7起││參佰元│├──┼──────┼─────┼──────┼──────┼───────┤│002│新臺幣365912│陳之強│自民國10105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9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