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23號聲請人甲○○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共同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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