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81號原告 蘇興順 被告 胡耀祖
溫秀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顏妃琇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