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查受刑人陳信文因犯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㈡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6與編號7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8與編號9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10與編號11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12與編號13所示之罪各定所應執行之刑,業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主刑部分、㈡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14所示之罪主刑部分迭定所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