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93號聲請人 李格熊 (即吉優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吉優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就任為吉優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86號備查在案,茲因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致未能於法定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年4月20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2年10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