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5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8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立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張琪鈺張莉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相對人芽曼屋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發票當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以證明張琪鈺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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