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0號
調解筆錄原告 洪娜治 被告 蘇淑鑾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0號因102年度審訴字第
65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上午11時5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洪娜治被告蘇淑鑾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洪娜治被告蘇淑鑾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洪娜治新台幣(下同) 陸仟 伍佰玖拾 陸元正 ,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29日給付現金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正予原告,經原告當場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洪娜治被告蘇淑鑾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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