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791號聲請人 吳水山 住彰化縣○○鄉○○路○段○○○號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究為何人(農會抑或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狀紙並應具正確之印文(如聲請人為農會需蓋大小章)。
二、請具狀陳明系爭票據之詳細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