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09號上訴人 王佳蓉 被上訴人 孫敏婷 住台中市○○區○○○○路○○號
葉信義 林子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僅表示對上開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表明上訴聲明中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部分,上訴利益為40萬元,請求被上訴人葉信義給付10萬元部分,上訴利益為94,000元,合計上訴利益為4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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