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吳文蔚 之遺產管理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8月2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青年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09003│股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