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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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消字第1號原告未○○
申○○酉○○午○○寅○○辛○○戊○○○甲○○卯○○丁○○○丙○○子○○癸○○巳○○壬○○己○○丑○○乙○○庚○○戌○○前列2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正男 律師 陳裕文 律師被告 尚光 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