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8號原告 杜承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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