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被告 張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參拾玖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