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 魏光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田梅 │華南商業銀│102年9月30日│11,000元│KD0000000│││││行華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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