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晟安選任辯護人林鵬越律師被告羅至偉被告 馮天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晟安、羅至偉、馮天駿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魏晟安、羅至偉、馮天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情形,犯嫌重大,復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
1年3月16日執行羈押。經本院於101年4月16日進行準備程序,及於101年5月23日進行審理程序訊問被告等3人後,被告等
3人均坦承犯行,雖已無與共犯勾串之虞,惟仍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1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