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原告與被告NANIKDYAHSUSANTI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