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楊斐維 被告健順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政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即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113建號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