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33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1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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