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94號原告 李尤蒨 被告 陳德和 上列被告陳德和因詐欺案件(101年度簡字第52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