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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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翔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殷素蓮 因109年度訴字第375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