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林晉滄 被告 劉育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簡上字第5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蔡孟君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