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89號
原告 洪春秀
被告 陳阿岸
原告與被告陳阿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於民國104年4月間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得標買受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