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翁清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吳松明 等8人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嘉義縣○○鄉○○000號房屋及棚架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2,6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代號面積(㎡)使用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元/㎡)備註訴訟標的價額A1112.057010,800門牌307號建物1,225,800元B11.557110,800A212.057010,800棚架226,800元B29.057110,800合計1,45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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