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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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鴻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