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坤雄 被告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同 被告 毛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參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就被告毛茂山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富田公司)及陳建同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富田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23日邀陳建同、毛茂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及6,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5年,自110年2月23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利率自110年2月23日至110年12月30日間,前者為週年利率1%,後者為週年利率1.5%固定計息,自110年12月31日起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0.84%加碼年息1.005即1.845%計算,如有1期未依約繳納,其他各期均視為到期,如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富田公司自110年1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8,368,962元及自110年11月30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能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毛茂山以:
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被告富田公司及陳建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是本件被告毛茂山既同意原告之請求,堪認其已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本院即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毛茂山敗訴之判決。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㈢本件原告就富田公司及陳建同部分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利率資料、借據、連帶保證書、餘額查詢資料、富田公司變更登記表、清償明細表等為證,堪信屬實。又富田公司為前開債務之借款人,被告陳建同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就毛茂山部分,係本於毛茂山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毛茂山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慧雯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民國)利率違約金3,344,332元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週年利率1%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45%5,024,630元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週年利率1.5%自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