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對人 何鄭桂美債 務人 何大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何大平於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11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何大平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11月11日起至120年11月11日止,約定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聲請人查詢聯合徵信中心關於債務人何大平之相關信用記錄,查知其因消費款項未繳而有強制停卡1張,依據貸款契約書第三章之第二條之第十款「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有列情形之一,無須由乙方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視為全部到期或減少借款額度:㈩與其他金融機構往來,有遲延履行債務之情形者。」之約定,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本金1,778,428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電腦繳息紀錄單、聯徵查詢紀錄、通知書暨存證信函回執、(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左營新庄一45-1(空白)33190000分之7068備註: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2348新庄段一小段45-1地號土地鋼筋混凝土造5層四層:49.29合計:49.29陽台:10.93全部重清路278巷28號四樓之1共有部分:新庄段一小段2358建號,面積:266.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000分之3723。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22349新庄段一小段45-1地號土地鋼筋混凝土造5層四層:35.61合計:35.61全部重清路278巷28號四樓之2共有部分:新庄段一小段2358建號,面積:266.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000分之324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