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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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宜雄
陳信宏
一、債務人陳信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叁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信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信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宜雄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