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574號聲請人 葉琇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睿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0張本票票載金額各為何?
三、確認附表票號0000000本票之發票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